(2018年12月21日合肥市互联网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合肥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et Association of HeFei”,缩写为IAHF)。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互联网科技企业、互联网文化企业、电商企业、网络媒体、自媒体、网络名人以及互联网相关企业和单位为主体,以行业交流、内容合作、业务合作等为基础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工商经济类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引导全市互联网相关企业和单位、互联网从业人员实现行业自律;搭建本行业间学习交流、培训以及研讨平台,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做好合肥互联网行业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政府与行业交流与沟通,为政府引导和推进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代表行业单位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意见;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提高合肥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共建网络文明空间、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激发行业活力,塑造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打造我市网络正能量传播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网络公益推广平台、文化交流展示平台,为打造“大湖名城 创新高地”和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助力网络强国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部门为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业务指导单位是合肥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市网宣办)。作为社团组织,接受合肥市民政局相关监管。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市政务大楼A座10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协调会员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
(二)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开展有益于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有关的研讨、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合肥地区、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互联网项目、产品、技术、人才、信息各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促进互联网产业向传统产业的融合和渗透,协助政府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六)开展行业发展的调查与信息搜索、整理等工作,研讨行业发展走势,适时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
(七)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相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加强合作交流与创新,组织互联网电商创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我市企业开拓互联网产业创新市场服务。
(八)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推广、咨询、培训活动。组织新技术、新业务及经营管理培训,为会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管理咨询和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推进合肥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九)配合宣传部门,协同合作讲述合肥故事、传播合肥声音、展现合肥形象,积聚全市网络舆论的正能量。
(十)组织协会会员“走出去”,参与国内外及省内外有关本行业组织的活动,加强本协会以及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及省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建设好合肥互联网行业与国内外交流沟通的窗口。
(十一)引导全市互联网企业、网络媒体、自媒体、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实现行业自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十二)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网络媒体、电商企业、互联网文化企业以及互联网相关企业和单位为主,个人会员以自媒体、网络名人等互联网从业人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并支持工作;
(三)合肥市互联网领域内的网络媒体、自媒体、网络名人、电商企业、互联网文化企业以及互联网相关企业和单位(单位会员须在工商部门注册)
(四)在省级层面、合肥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五)成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接受并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网络媒体、自媒体、网络名人、电商企业、互联网文化企业以及互联网相关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入会单位须在理事会上作进一步介绍并现场解答有关咨询;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牌匾。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信息交流和各项活动,以及获得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四)优先参加区域和行业的市场机会联合拓展活动;
(五)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维护和增进行业之间的团结和协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行业自律;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五)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费缴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背离协会宗旨,严重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三)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领导机构成员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因换届担任协会其他领导职务期间,法定代表人资格不变。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干部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如因工作或职务变更,协会领导职务自动由新任该职务干部接替担任。国有企业领导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监事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以及领导成员依法、依规并依照本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状况;
(三)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协会实际情况,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及会员单位意愿,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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