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领导机构成员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因换届担任协会其他领导职务期间,法定代表人资格不变。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干部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如因工作或职务变更,协会领导职务自动由新任该职务干部接替担任。国有企业领导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监事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以及领导成员依法、依规并依照本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状况;
(三)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